我国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两类患者有了“救命钱”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2014-11-06 20:24:45  责任编辑:王春锐

看病费用 定期报销

    国家卫计委同时启动了救助基金核报核销,将在今年年底前安排2次集中核销工作,即,10月15日至11月5日完成2013年国务院意见下发后,至今年6月30日发生的救助费用申请;12月1日至12月20日完成今年7月至11月30日发生的救助费用申请。

    目前,财政部已将2013年和2014年各5亿元应急救助基金下达各地财政,配套资金也陆续到位。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要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务管理制度,用好和管好困难群众的“救命钱”。

    根据制度安排,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由医疗机构梳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信息,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基金支付。在基金的申请支付过程中,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人民日报)

权威解读:国家发改委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答记者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2013年3月1日正式公布。为什么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急救助制度主要提供哪些保障?如何确保取得实效?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一、为什么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深入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绝大部分人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大都能得到及时救治。然而,“无主病人”、“路倒病人”及少数确无支付能力的人群,仍然缺少制度保障。按现行规定,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急救病人,并由医院先行垫付急救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医疗机构在履行救治责任时心存顾虑,陷入两难的境地,导致出现“等钱救命”的情况。少数需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酿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就是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从而解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问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避免由于“等钱救命”等原因而导致灾难性后果的发生。这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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