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拧紧饮用水“安全阀门”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2014-10-31 21:28:59 责任编辑:张娜

    【核心提示】保障饮用水安全,既关系民生,也涉及社会稳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保障饮用水安全,首先要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在这项工作中,基层环保部门能够履职到位非常关键。在做好水源保护区监管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完善水源地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保障在突发环境状况下公众的饮水安全,切实拧紧饮用水的“安全阀门”。

基层环保部门要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到实处

    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组织开展了湖库型、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并在今年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再次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4方面入手:

    第一,找准位置,履职到位。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部门较多,环保部门需要找准自己的位置,在饮用水水源监管中做到以下3点,才能履职到位。一是作为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在饮用水水源取水点选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为政府当好参谋。二是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三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巡查,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守好边界,移交上报。环保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与管理,既要做到履职到位不失位,又要做到守好责任边界不越位,有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要及时移交,需要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的要及时上报。例如,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应及时移交给农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发现有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装卸砂石、运输货物,或向水体倾倒垃圾、排放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要及时移交给海事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存在违法排污口及违规建设项目的,要及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当地人民政府,请求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的处理,往往历史成因复杂,解决难度较大。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在实际监管中,往往出现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时间在后,而百姓建房居住时间在前的现象。虽然政府计划实施搬迁,但由于搬迁资金缺口过大,政府财政难以负担,造成搬迁进度缓慢。针对这种现象,不能一刀切,而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讲究实效。一是要与住建、规划等部门加强联动,在建设规划上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民居。二是优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工作,对于已有的、暂时不能搬迁的民居,要建设配套的生活污水截流管,将生活污水截流至保护区外,避免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三是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和道路的管理,对需要隔离的道路和桥梁设置边网,避免因车辆通行或交通事故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

    第四,强化应急,防范风险。“两高”司法解释将饮用水安全纳入刑法管理范畴,明确了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而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个小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的基础上,还要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规划选址与保护、配套建设输水管网的工作。同时,需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保障在突发环境状况下公众的饮水安全。(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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