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要求遵循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身份不明者、无力缴费者不用再“等钱救命”
为进一步健全吉林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目的是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杜绝急诊急救患者“等钱救命”现象发生。并通过在全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紧急救治但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的患者实施医疗救助。
救治第一原则 无条件实施急诊急救
“救治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急救首诊负责制,遵循先诊疗后结算的原则,无条件实施急诊急救。”是该意见的第一基本原则。同时,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注重各项救助制度有序衔接,保障救助患者的各项权益。
设立应急救助基金
《意见》指出,设立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全省各行政区划户籍人口情况,设立市(州)和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建立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调剂机制,主要用于支持各地解决基金补助能力明显不足等问题。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在同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管理,由同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共同承担资金募集、管理、支付等职能。
此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疾病应急基金的政府投入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初始规模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救助对象应急救治费用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政府年度筹集标准暂定为:辖区户籍人口人均1元,由省级和地方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调剂机制采用由各地按规定申报,省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联合审定、核准,并纳入下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并拨付执行的方式。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救助对象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由公安部门认定的无法查明身份患者;可以查明身份,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基金使用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补助救助对象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即计入急救医疗费用的诊疗行为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合规急救医疗费用。
以上两种情况,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民政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无上述支付渠道或通过上述支付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垫付急救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