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拟将缴存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 新政三大变化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14-10-25 16:31:00  责任编辑:张昭

    继本报记者获悉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公布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新政后(本报追踪报道),昨日,河北也爆出已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

    日前印发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正常缴存并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可每个月直接使用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目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讨论研究,酝酿出台实施细则。

    变化1

    覆盖面更广

    优先支持首套房和低收入群体

    《意见》规定,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建制工作,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和低收入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拟将缴存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

    扩大非公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逐步实现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公积金使用与缴存额、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相关联的联动机制,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利。

    变化2

    提取范围扩大

    无房租房户可提公积金交房租

    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据,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可以凭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租房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可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确定。

    全款购90㎡以下首套房可提取

    《意见》还明确,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因特殊情况致贫的缴存职工可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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