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落地,还需迈过哪些坎儿?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2014-10-12 19:20:05  责任编辑:赵耀光

    【核心提示】网络侵权司法解释首次以法律形式为个人信息划定“保护圈”,有利于破解网络侵权长期以来存在立案难、取证难等问题。新司解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网络特点,对公民的实体网络人身权利作出了合理适当的扩张解释,如保障网民言论权与著作权,明确非法删帖者的民事责任;界定公民网络隐私权;明确支持网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主张等等。

    但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如何落地,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比如说,网络侵权取证操作存在难点;还需诚信机制及网络犯罪刑事打击等进行配合;司法解释进入操作层面后,网络企业同时面临着技术、管理等层面的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10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为个人信息划定“保护圈”,有利于破解网络侵权长期以来存在立案难、取证难等问题。针对网民重点关注的取证的可操作性、网络公司的配套责任等问题,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国内权威专家进行剖析。

电子取证专家:取证存两方面难题

    国内权威电子取证专家、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丁丽萍说,网络侵权取证的操作难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电子证据的特点是易伪造、篡改、损毁。”电子证据能否符合民法中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要求是难点。丁丽萍指出,在非实名的网络环境下,IP容易伪造,也可以是动态的,增加了取证难度。而法院对电子证据技术的认识仍有不足,标准尚不完善,因而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摸索。

    专家指出,这一新规属于民法范畴,这就要求“谁起诉谁举证”。长期以来,人们缺乏保留一手证据的意识,因而易出现被侵权但拿不出证据的现象。对网络用户而言,需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在第一时间获取证据,并防止证据被损毁和人为破坏。

    从法院角度来看,一方面,该规定降低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门槛,可以使得更多的公民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这一类案件涉及的证据主要是电子证据,因此,应该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真正做到真实、相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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