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出司法解释 规范网络侵权案件审理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2014-10-12 17:02:34  责任编辑:赵耀光

三是列举了一些较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强调其保护的重要性。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地址等,都属于比较敏感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向社会公开,不仅会造成个人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很多情形下会造成整个社会的不安。

四是明确了一些例外。这些例外,要么考虑到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一定程度公开的不可避免,要么考虑到公共利益的要求,要么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总体原则仍然是,合法、正当和必要。

五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原因在于,国家机关公开个人信息的相关问题,涉及到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不宜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

问:互联网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现实中以提供非法删帖或发帖服务为代表的灰色产业链问题,请问,本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制这个问题的?

答: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实践中,这种非法删帖服务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删帖协议,由侵权人提供删除服务,被侵权人支付报酬。对于这种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按照现行法的规定,侵权人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是其法定义务。侵权人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本身的特点与被侵权人达成协议,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二是专门以删帖为业的经营主体,接受他人委托,对特定的网络信息采取篡改、删除等措施。我们知道,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既是民事主体表达意见的一种重要途径,更是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未经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同意,篡改、删除他人发布的网络信息,就侵害了网络用户的一般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委托人、受委托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所谓的网络水军问题,常见的形态是,既有组织者、教唆者,也有实施者,在侵权责任的形态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从刑事责任角度进行调整,两者并行不悖,相互配合。

问:关于侵权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的损失应如何填补等问题,《规定》有哪些新的思路?

答: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有几个特点:一是维权成本比较高。维权成本高体现在确定侵权人的成本高、取证成本高、律师费用高等几个方面。二是通过诉讼维护个人权益具有一定的外部性,这些诉讼尤其是原告胜诉的案件,在倡导正确的网络观念、确立良好的网络行为规范、建立规范的网络秩序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因此,合理分配维权成本有利于促进网络秩序的良性循环。三是在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往往并无具体的财产损失或者不能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结果造成维权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的不平衡状态。有鉴于此,《规定》在财产损失的赔偿方面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将维权成本,包括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用作为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二是参照相关规定,在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获益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在50万元以下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裁量。(人民法院报)

融媒体矩阵

想爆料?请拨打新闻热线0311-67562054,登录河北新闻网新浪微博(@河北新闻网官方)或通过投稿邮箱:(hbrbwgk@sina.com)提供新闻线索;时评稿件请投kangkaige2010@126.com,或直接加慷慨歌Q群167277165。
  • 河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杨建国
  • www.hebnews.cn copyright © 2000 - 2015
  • 新闻热线:0311-67562054 广告热线:0311-67562966 新闻投诉:0311-67562994
  • 冀ICP备 09047539号-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0600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冀)字第101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311618号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报警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