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社交平台实名注册
警方:网络个人信息应上“保险”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凌斌表示,侮辱罪、诽谤罪均以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行为目的,后者则含带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据《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凌斌分析称,在这一案件中,王燕盗取小丽的QQ信息,以小丽的名义发布招嫖广告,其行为本身就是捏造了虚假事实,同时将小丽与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牵扯,是对其人格的极度贬低,构成侮辱。
“建议今后网络社交平台皆实行‘实名注册’,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在查找网络诽谤造谣者时可通过相应的服务商迅速锁定目标,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约束网络犯罪的滋生。”凌斌说。
定海公安分局的练警官亦表示,随着QQ、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工具的日新月异,在拉近人们交流距离的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例如涉及诈骗、传播色情信息等犯罪活动。另外,个别网民对相关法律存在认知缺失,擅自利用社交工具散布不实信息甚至攻击他人,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案件中王燕盗取他人信息进行网络招嫖的报复行为亦构成侮辱他人。”
对此,练警官提醒广大网友,除了要加强网上个人隐私的保护外,还要避免在网上谈及对自己或他人可能造成危害的信息,QQ空间里面更不要存放一些本人或者涉及他人隐私的照片或日志,以防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若发现个人网上信息被非法盗用,要及时截取违法证据,并到辖区派出所报案。(记者吴佳蔚 通讯员练碧辉、徐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