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转发信息侵权需担责 注意义务越高过错越大

来源:央广网  2014-10-10 18:00:15  责任编辑:赵耀光

  央广网北京10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现在,一条微博或者一条微信,特别是名人、大V发布的信息,往往能瞬间被广泛关注。普通公众利用手机随时拍随时发布信息的越来越多,遇到好玩的、励志的各种信息,也经常迫不及待地共享给朋友——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转载者。

  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近年来,因发布或转发微博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日益增多,同时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也应运而生,而且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极大危机。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发布典型案例,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一一进行回应。

  在新规定当中,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如何认定。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0年5月,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发表多篇博文,内容涉及“揭开金山公司面皮”、“微点案”、“金山软件破坏360卫士”等。金山公司状告周鸿祎,索赔1200万。终审法院判决周鸿祎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文章、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指出,发布或转发者注意义务的大小是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姚辉:你作为公众人物,你就应该有比普通的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越高可能就意味着你所认定的过错就更大更重。自媒体,微博也好微信也好,也不是无法无天,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也要讲规矩,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一旦侵权,同样也要承担法律后果。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随后的采访中进一步分析,依据《规定》,今后,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法院会考虑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侵权的明显程度、以及是否进行了修改。

  孙军工: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那么一旦个人信息遭到侵犯,哪些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一旦受侵犯就可以索赔?

  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再次提及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博客自杀第一案,王某的妻子姜某跳楼自杀身亡前,在博客日记中怀疑他与东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日记被大量转发后,王某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谩骂、人身攻击、甚至上门骚扰。哪些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最高法的《规定》作出了明确。

  孙军工: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很多网络侵权纠纷里,由于侵权人匿名发帖,很多时候当事人面临想维权却找不到被告的尴尬,那么如何找到匿名侵权人?被侵权可以告谁?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闫某状告新浪、百度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获得法院支持。《规定》明确,找不到侵权信息发布者,可以起诉网站。

  孙军工: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同时,网站不及时删除已经被认定为侵权的信息,也将承担民事责任。

  接下来,当事双方一旦对簿公堂,法院依据什么对被侵权人所收经济损失作出认定?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胜诉案。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经济损失认定取决于被侵权人的影响力大小。依据《规定》,今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规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孙军工: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规定》,非法删帖、屏蔽、断开链接等协议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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