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控烟不力或领处分
《规定》明确,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作为禁烟的责任方,如果未在禁烟场所设置禁烟标志、对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人员不予劝阻、制止的,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将面临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负责对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定》明确,今后如果在禁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任何人都有权利要求吸烟者掐灭手中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管理人员劝阻、制止吸烟行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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