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改革:2009年4月,制定“三放宽、一引进、两实行”户口迁移政策
2009年4月28日,河北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了“三放宽、一引进、两实行”的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城镇整体发展水平。实现了“落户条件全国最宽、配套政策全国最全”的户口迁移政策。
意见中有关户籍改革内容如下: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
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设区城市市区落户条件。
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农民工中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5.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
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引进省外人才到河北省城镇落户。
在河北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被河北省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2.农民工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在当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设区城市市区办理落户手续。
(六)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
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河北省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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