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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维权天平倾向消费者 消费者维权更有尊严

2014-03-16 17:38:03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核心提示今年央视3•15晚会的主题是“让消费更有尊严”。有调查显示,逾六成受调查者在权益受损时,选择默默忍受。超过三成的消费者尽管有维权意识,却因维权能力不足等原因,无法拥有尊严感。“新消法”旗帜鲜明地将维权天平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购物平台“先行赔付”等新规的出台,让消费者可以有底气“站着与商家叫板”。

“新消法”实施:维权天平进一步倾向消费者

    3月15日是“新消法”实施首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投诉在过去确实是难以处理的难题,而“新消法”恰恰提供了破解的“钥匙”。

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作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6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局长陈珂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二是除了“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希望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购物平台“先行赔付”

    南京师范大学李明同学投诉,他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款名牌手机,使用数月后出现问题,送到该品牌南京维修服务中心维修,经工作人员鉴定,所购产品是假货。但此时,他却无法与商家取得联系,向网购平台投诉,也迟迟得不到回应。

    对此,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表示,“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晰了购物平台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先行赔偿。因此,在未来,网络购物平台对其售出的商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多的保障。”

    作为“新消法”的配套,营造更安全网购环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昨天也同步实施。江苏省工商局市场合同处处长陈文兵介绍,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对个人网店卖家,并未强制要求注册办照,只要求个人卖家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且必须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消费者有优先退货权

    家住江宁明月花园的林越生投诉,从某商场买了一台52英寸液晶电视,没过多久,屏幕便出现故障,林先生要求退机,可商家屡屡推诿。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孔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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