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4年,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周年,也是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年。不少投诉在过去难以处理,而“新消法”恰恰提供了破解这些难题的“钥匙”,吹响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号角。
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维权也越来越多。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前,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同时公布了10起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白皮书指出,人民法院注重提高消费者维权纠纷处置的实效性;人民法院采取各项便民措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措施,在法律咨询、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人民法院将继续致力于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新消法”七亮点解读:非现场购物有后悔权
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为了让消费者能够切实利用新规维权, 总结“新消法”7大亮点如下:
1.个人信息受保护。“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2.赋予消费者非现场购物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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