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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药监局:药店网店卖奶粉须申请许可

2014-02-11 08:53:02 来源:新京报

    《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网店卖奶粉应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禁售散装食品

    新京报讯 近日北京市食药监局发布了《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今后食品经营者售卖乳制品奶粉得专门获得许可,药店也不例外,网店必须在“有证又有照”情况下才可卖奶粉,但不能经营散装食品。

     许可未列项目不能销售

    市食药监局表示,去年11月正式履职后,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制定的食品流通、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等文件,不再作为开展监管工作的依据。此次对原流通环节的业态分类、现场制售、违法惩戒等5个文件予以整合修订,形成了《办法》并开始实施。

    《办法》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等经营者,都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售卖食品。

    同时按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食品现场制售5种类别来核定。即申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中没有列出的经营项目,就是没有获得许可,不能销售某类食品。如商店的许可证上只有预包装食品,货架摆出了酸奶、婴幼儿奶粉、散装食品等,属违规擅自售卖。

    另外,药店卖奶粉,也要申请乳制品流通许可,而且目前得去市食药监局办理,已取得的,需要延续、变更的,则去区县直属分局办理。

    网店应公示证照编号

    市食药监局指出,散装食品中的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中的水产品和冷鲜畜禽产品,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现场制售食品,但也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现场制售”。

    同时,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食品的无店铺经营者,不得销售散装食品。

    针对网店究竟能否卖奶粉,《办法》规定网店在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下可网上销售,网店主页明显位置还应公示“两证”编号、联系方法等内容。

    另外,《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其经营场所要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与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场所直线距离在25米以上。

【责任编辑: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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