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有序。
健全工资支付日常监控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劳动用工密集型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原劳部发〔1994〕489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发〔2004〕22号)和《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等制度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考勤登记、工资发放表、进出场登记等管理台账,所有台账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实行无障碍举报投诉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清欠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督促落实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公示制度,明示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信息和属地监管机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切实解决群众讨薪无门的问题。
落实工资支付资金保障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做到应收尽收,并逐步向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其他建设领域拓展,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先行动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加快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抓紧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单独列算管理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严格建筑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严防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将拖欠工资纳入社会风险评价体系,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对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