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意见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

来源:河北新闻网综合  2014-02-08 18:00:03  责任编辑:张娜

    【核心提示】每年春节前都是农民工讨薪高峰期,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河北省人社厅会同省直八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约为3.27万农民工追讨工资1.89亿元。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1月28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对农民工工资欠薪举报投诉,要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要应收尽收,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单独列算管理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年年讨薪年年欠!在媒体的读者投诉中,建设领域欠薪投诉量超过九成,拖欠工程款纠纷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占了一大部分。为从制度上、政策上解决农民工遭遇的欠薪难题,河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无法招投标、无法从银行贷款,严重违规者还会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被批捕、起诉。

针对头绪纷杂的“三角债”,意见明确各方面的责任

1、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负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2、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项目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欠工资。

3、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引发工资拖欠,或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或先行垫付所欠工资,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4、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实拿不出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所欠工资,并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农民工工资将单独列算管理

责任明确了,农民工遭遇欠薪具体应该怎么办?《意见》规定,各级人社部门和清欠部门要设置畅通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有案必接、有报必查。

农民工欠薪事件多发生在建设领域。相关部门要督促落实建筑施工项目信息公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信息和属地监管机构办公地址、投诉电话都要明示。《意见》规定,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应收尽收,并逐步向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建设领域拓展,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先用工资保证金支付。

我省还将加快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单独列算管理农民工工资,从源头上预防欠薪。《意见》还规定,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副省长“挂帅”为农民工讨薪

解决农民工欠薪,只靠人社部门的力量还不够。

根据《意见》,我省要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信访局等1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

按要求,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党委、政府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

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还将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企业拖欠工资情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

此外,河北省还将抓紧制定符合河北省实际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标准和案件移送、立案、审理联动处置办法。(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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