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严控“三公经费”规模和比例
为使《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在河北省落到实处,《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我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效载体,是反对“四风”的有力武器,全省各级机关特别是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将其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要遵循统一集中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为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机关运行所需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关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所占的规模和比例。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活动计划,不得挪用其他资金用于“三公”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三公”活动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各机关应当按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的要求公布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要重点公开“三公经费”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和评价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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