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各机关应对其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和日程安排认真进行审查。同时,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数量及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不得安排与本机关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和培训等活动。
此外,在办公用房等方面,办法规定,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或者机构撤销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将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剂使用。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后,其所在机关应当及时收回办公用房,并统一调剂使用。
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如若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将严惩不贷,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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