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徽闪耀 捍卫正义

高邑县院:司法救助彰显检察温度

2022-01-12 16:35:13 来源:石家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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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夕,高邑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为19名农民工因欠薪执行难案导致生活困难到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的群众办理了司法救助,并将共计107283元救助金送到他们手中。

检察长魏波说:“这种解民忧、暖民心、雪中送炭的司法救助之举,能够让被救助的群众深切感受到检察的温度。”

该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通过对困难群众、未成年人及涉军人员及家属等重点群体进行司法救助,纾解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深入推进为民服务解难题各项部署落地、落实、落细。2021年该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0件。

在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中,检察长魏波带领大家主动深入重点困难群众中做好救助前检察取证工作,与救助对象面对面交流、心贴心沟通,组织干警深入到农村、企业、学校、建筑工地和相关群团组织、军人事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进行走访调查90人余次,摸排有有价值线索20余条。该院第三检察部控申办案人员掌握司法救助工作层面详实工作基础数据,将群众困难情况和司法救助的必要性案件真实、全面收集上来,为办好司法救助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法律链接

2016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公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下称《救助细则》),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其中指出“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救助细则》明确指出,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过程中,检察院应当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四大原则。

《救助细则》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作出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是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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