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场监管:“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必须遵守

2021-12-28 17:16:53 来源:石家庄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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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消费者马女士投诉其在京东网站商家购买床单,支付29.9元,收到快递后发现与网站上展示的商品色泽感观不一致,对此不满,当天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货退款,与商家协商无果,现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涉事商家进行约谈,商家解释称:我单位提供的商品质量没有问题,消费者说不满意就退货,我公司不同意。我局工作人员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原则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了消费者马女士的退货退款的要求,给予消费者马女士退货处理并在收到商品后退款29.9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马女士在网站购物时,与网站商家之间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马女士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的义务《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案中,消费者马女士的情形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商家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退货,并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返还马女士支付的商品价款。下一步商家应该加强学习,进一步完善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经营者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实际的消费过程中,虽有一些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但一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向消费维权部门进行反映,才能有效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损。

责任编辑:田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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