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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财政改革科研经费管理 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新闻发布会

2021-10-26 19:00:00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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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何珊摄

10月26日下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河北财政改革科研经费管理 激发创新创造动力”新闻发布会。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学向大家介绍河北省财政系统,改革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不断激发全省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的有关工作情况。并与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杨宗华,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吴堃,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管理处处长董玉慧共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袁金辉主持。实录如下: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袁金辉。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袁金辉:

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欢迎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河北财政改革科研经费管理 激发创新创造动力”。

今天,我们专门请来了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学先生,请他介绍近年来我省财政系统,改革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不断激发全省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的有关工作情况;同时,我们还邀请到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杨宗华先生,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吴堃女士,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管理处处长董玉慧女士,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马厅长作介绍。

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学。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学: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首先,向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对河北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坚持政治站位,把握发展大势,始终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持保障的重点,加快培育新动能,创新新供给,满足新需求,塑造新优势,切实增强抓好科技创新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河北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各级财政部门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2012-2020年全省累计投入603.1亿元,年均增长10.8%,其中省级财政投入160.2亿元,年均增长15.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冀战略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在财政科技支出带动下,全省研发经费投入逐年增长,2020年全省研发经费投入达到634.4亿元,是2013年的2.25倍,研发投入强度达到1.75%。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北,实施科技强省行动,持续完善政策机制,积极推进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完善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扩大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着力解决科研经费拨付流程繁琐、耗时较长等问题,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有力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但我们也深切感到,当前仍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进一步深化等问题。比如,有的政策宣传解读不够,有的缺乏政策配套支撑,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还没有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同时还应看到,创新氛围不够浓,突出表现为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管理、为科研人员服务方面创新观念滞后,没有完全摆脱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在推动创新创业上缺少有效的思路和举措,等等。对此,财政、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查找差距、补齐短板、精准突破,全力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着眼于增强科技创新内生动力,有效解决当前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新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若干措施》旨在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让科研人员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潜心研究,让改革“点火系”引燃创新驱动“新引擎”,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若干措施》从9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要求,努力破除不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促进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一切创新活力竞相迸发。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提出两项措施: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二是改进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方式,提出两项措施:简化经费拨付程序,加快经费拨付进度。三是放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提出三项政策: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优化结余资金管理。四是完善科研人员奖励激励机制,提出三项政策:落实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五是畅通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绿色通道”,提出三项政策:改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六是创新科研经费投入支持方式,提出三项政策: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创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优化科技创新基金使用。七是改进科研经费财务报销管理,提出三项措施: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方式,创新财务报销服务。八是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提出三项措施: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简化科研绩效管理流程,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九是确保政策落地见效,提出三项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督促指导。

随着《若干措施》的正式印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社会各界特别是我省科技届反响强烈。广大科研人员普遍反映,此次印发的文件全面贯彻国家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新精神新要求,聚焦我省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难题,有的放矢、精准发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及时回应了全省科技界关切,大家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同时,经过此次改革,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更大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激励力度更强了、繁文缛节更少了,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环境更好了、劲头更足了,这必将会有力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经济发展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在新时代建设创新型河北征程中写下浓重一笔。此外,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纷纷表示,要深入学习领会好《若干措施》,紧贴本单位实际和科研人员诉求,找准贯彻改革新政与立足单位实际落实的结合点、突破口,优化科技创新生态,让政策红利更快、更直接惠及科研人员,营造创新浓厚氛围。下一步,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狠抓《若干措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更大贡献!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回答记者提问环节:

一、人民网:请问,《若干措施》在落实“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杨宗华。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杨宗华:

谢谢你的提问。

科研人员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力量,对他们在科研项目中付出的智力劳动应给予合理补偿,《若干措施》通过完善科研经费使用政策,打通了两个渠道,实现有钱可发、发的出去,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

在拓宽奖励经费的来源渠道方面。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二是落实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在部分高等学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所需资金从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解决。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强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要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在畅通奖励经费发放渠道方面。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同时,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我们初步匡算,通过上述激励措施,根据我省目前科研项目的资助强度情况,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最高可以达到70%左右,低的也超过了20%,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我省对科研人员的重视和尊重。谢谢!

二、河北日报:《若干措施》中明确“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请介绍一下我省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按照精简后的预算科目如何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管理处处长董玉慧。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管理处处长董玉慧:

谢谢你的提问。

从科研规律看,无论是探索未知的基础研究还是攻坚克难的技术开发,都属于复杂缜密的脑力劳动,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科研项目预算不能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工程预算的方法来管理。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我省积极探索,持续改进和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2013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1类科目编制。2016年、2019年,先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号)有关要求,对预算科目做了进一步精简合并。此次,《若干措施》明确按3类科目编制直接费用预算:保留“设备费”科目,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科目合并为“业务费”科目,将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科目明确为“劳务费”科目。

关于设备费科目,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关于业务费科目,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关于劳务费科目,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同时,《若干措施》要求,精简费用测算说明,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谢谢!

三、长城新媒体集团:请介绍一下我省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开展情况。《若干措施》在扩大经费“包干制”方面有什么新安排? 

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杨宗华。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杨宗华:

谢谢你的提问。

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科研经费“包干制”是科研经费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要把科研人员从大量的报表、繁琐的票据、复制的审批程序中解放出来,让科研人员可以潜心向学,赋予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科研经费使用权。一方面,允许科研人员在经费总额范围内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使用和列支科研经费,不需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另一方面,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设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我省2020年开始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试点“包干制”。从实施情况看,“包干制”试点效果很好,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给予高度评价。

《若干措施》从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两个层面,进一步扩大了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项目层面,总结试点经验,扩大试点项目范围,增加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优秀青年基金项目两个人才类项目,以及创新能力提升科技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专项。允许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在机构层面,省级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在经费与科研任务挂钩方面进行有益探索,落实科研院所自主权。谢谢!

四、河北广播电视台: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若干措施》发布后,我们将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吴堃。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吴堃:

谢谢你的提问。

对于新旧政策的衔接,我们区分科研项目在《若干措施》发布时点所处状态,按照从新从宽的原则,分类处理,确保新旧政策顺畅衔接,科研活动平稳推进。

第一类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已填写申报书的项目,申报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位意见对间接费用等进行调整;尚未填写申报书的项目,原则上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报书。已启动的项目评审,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组织开展评审。已提交任务书的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第二类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涉及按原政策规定需项目管理部门或单位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第三类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并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若干措施》关于劳务费、设备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另外,关于结余资金的处理。自《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已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实行预算指标管理、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谢谢!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袁金辉:

感谢4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也感谢4位嘉宾的翔实发布和解答。如果大家还有关心的问题,会后可以和省财政厅办公室(新闻中心)联系。

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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