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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河北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2020-05-21 16:17:36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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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赵新宇摄

5月20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河北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新闻发布会。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杰刚向大家介绍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相关情况,并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徐茂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赵根喜、河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张振川共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田德锋主持。实录如下: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田德锋。记者何珊摄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田德锋: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出席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河北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

今天,我们专门请来了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杰刚先生,请他介绍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相关情况;同时,我们还请来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徐茂明先生,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赵根喜先生,河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张振川先生,他们将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杰刚  记者杜正杨 摄

河北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杰刚: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现在我就河北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下来以后再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一、有关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要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7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2017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7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8〕39号)。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反复协调、沟通、论证,达成共识,近期,经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执行,建立起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

二、资金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主要规定了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是细化了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概念。其中,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权利人特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由赔偿权利人按照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二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的索赔资金、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环境公益诉讼经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赔偿资金。

三是界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用于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监测等必要费用。

四是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程序。收缴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入“其他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磋商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执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经费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方案(含绩效目标)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支出预算,拨付资金。

五是厘清了各有关部门职责。其中,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抓好《资金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快实施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最后,再次对记者朋友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田德锋:

感谢李厅长的权威发布。下面开始提问,请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您所在的新闻机构。

回答记者提问环节: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赵根喜 记者杜正杨 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二级巡视员赵根喜:

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细化为以下几种,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者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向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2018年我省及时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改革目标,对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损害修复、公众参与和保障措施等作了制度设计,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体系。2019年河北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河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列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北的重要内容;2020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担责方式、赔偿范围等,强力推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进程。

自2018年始,河北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连续纳入省委深改委年度重点改革事项,积极推进制度落地落实。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突出制度创新,聚焦案例实践,着力健全调查、磋商、资金管理等系列制度,持续加强督导调度,不断夯实技术支撑。生态环保、司法、财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同向发力,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释放制度活力,提升执行效能,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关于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系统梳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办案实践经验,创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举措,建立了两个清单、一本台账的案件管理构架,健全了内部协同、横向联动、纵向帮扶和督察考核等办案机制,规范了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追责索赔以及损害修复等办案路径和程序,完善了月报、季度通报和约谈督办、考核奖惩等督导体系,形成了具有河北特色的推进模式,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带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二、河北广播电视台:请问我省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的亮点主要有哪些?



河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张振川。记者杜正杨摄

河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张振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改革性措施,我省实施的资金管理机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覆盖面广,这是我省首次以省直10部门名义联合对生态环境领域事项予以规范,做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责任主管部门全覆盖,确保生态环境管理职责不缺位。二是约束力强,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作为司法保障,能够确保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依法开展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三是执行主体明确,《办法》是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执行,更好的诠释了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内涵,相对于仅以职能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主体更加明确,执行效力更强。四是在资金管理机制的建立中首次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入科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赔偿资金收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未对赔偿资金属于非税收入的具体哪一类别作出详细规定。已经建立资金管理机制的其他省份也未作明确规定,到了资金实际缴库阶段,将因没有对应收入科目而无法办理资金入库手续。我省明确要求将赔偿资金暂按“1039999其他收入”管理,确保市县办理赔偿资金缴库更具操作性。五是对收缴的损害赔偿资金如何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用于损害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并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设定生态环境修复的绩效目标,编制绩效预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长城新媒体记者:请问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河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张振川。记者杜正杨摄

河北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处长张振川:

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的有效贯彻落实是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的基础。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贯彻落实:一是督促负责执收的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及时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上缴同级国库;二是对资金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基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及项目情况报告省相关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四是打造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检验资金管理机制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确保资金管理机制落地落实。

四、河北青年报记者:如何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关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徐茂明。记者杜正杨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徐茂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的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意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是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这是与其他两类案件主要不同地方。其次,它的受理条件和判决责任承担方式也与其他两类案件存在差异。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造成生态损害的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是一种创新的责任承担方式,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范围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明确承担这种责任方式的第一顺位,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在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顺序,即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两类案件的衔接规则,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避免了相关民事主体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重复追责,妥善协调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

河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一级调研员田德锋:

感谢4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感谢4位嘉宾的翔实发布与答问。如果大家还有感兴趣的问题,可以与省财政厅新闻中心联系。

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各位!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杨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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