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通信行业消费维权投诉增多移动联通等运营商被集中约谈

2019-12-26 17:55:5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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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闫漪)为进一步规范唐山全市通信运营企业的服务行为,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2月20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消费者协会联合举行通信行业消费维权约谈会,就通信行业消费维权投诉增多问题,集中约谈唐山移动、联通等运营商。

据统计,2018年度,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共受理消费者对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的投诉、举报及咨询共1993件。其中:咨询1281件、投诉690件、举报22件(含消费者在互联网平台上投诉72件、举报12件)。此外,2018年度,唐山市各级消协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来人、来函及电话反映关于通信行业问题的投诉310件,其中被诉对象主要涉及的是移动、联通等运营商。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通过消费者对移动、联通等运营商投诉、举报及咨询内容的分析,主要反映问题涉及六个方面:一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给手机号码开通增值业务;二是开通不限量的业务后,对于限速部分的流量不能正常使用;三是宽带出现故障,不能及时进行维修;四是对预存话费后期返还话费执行不到位;五是手机、网络信号不稳定;六是更改手机业务套餐时有各种限制条款。

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对2018年度唐山消费者投诉反映通信行业问题的分析显示,问题主要集中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擅自更改资费标准;电话营销未尽到告知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使用消费者信息、身份证件办理业务,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内容的垃圾短信;增值业务费、流量计费扣费问题;以及客服人员处理客诉时效及责任心等五个方面。

在约谈会上,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唐山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相关负责人均作了表态发言。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消费者协会要求唐山移动、联通等运营商,拿出切实可行的过硬措施,把精力一次投足,把问题一次解决,把整改一抓到底。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消费者协会将实施连续不断的跟踪督导,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将通过媒体给予曝光,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给予立案查处。

问题点击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擅自更改资费标准

违反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更改协议条款,未经消费者同意变更资费标准。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使用消费者信息、身份证件办理业务,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内容的垃圾短信

一些经营网点,利用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身份证件,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办理其他业务。很多消费者都反映时常收到运营商发来的营销内容短信,并且无法取消。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增值业务费、流量计费扣费问题

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为消费者定制增值业务,一次性或按月收取增值业务费。手机在关闭数据流量开关后流量仍会计费。

以上问题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和第十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宁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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