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016-09-01 14:42:30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白泽豪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持有中国铁路建设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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