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省、市、县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