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职业培训补贴

2016-09-01 10:35:2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白泽豪
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政策内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5-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岗前培训按50%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视培训时间给予补贴,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200元。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60%予以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75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49号),《河北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

    办理程序:参加培训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就业证明)、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至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由技工院校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申请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办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1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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