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时期《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撞脸”现行婚姻法

2016-06-30 15:32:5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高小茹
两张单薄的纸片已经泛黄发旧,上面还留有几处干后的水迹印。纸张上的文字是手刻油印上去的,部分字迹已经变淡了。这两张“其貌不扬”的旧纸片上记录的是1941年7月7日出台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1937年10月,中国共产党深入敌后开辟了第一个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带领人民在这里英勇抗日、生产生活,同时开展法治建设,之后颁布了这个地方性的婚姻条例。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内容(影印文件由河北省档案馆提供)

    河北新闻网记者张向琳 白玉洁 河北日报通讯员李振军

    两张单薄的纸片已经泛黄发旧,上面还留有几处干后的水迹印。纸张上的文字是手刻油印上去的,部分字迹已经变淡了。这两张“其貌不扬”的旧纸片上记录的是1941年7月7日出台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1937年10月,中国共产党深入敌后开辟了第一个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带领人民在这里英勇抗日、生产生活,同时开展法治建设,之后颁布了这个地方性的婚姻条例。在1955年到1980期间,通过在省内三次大规模征集,这份珍贵的档案被收藏在河北省档案馆里。

    仔细翻阅《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发现这部70多年前的婚姻条例竟和现行婚姻法“撞脸”,两者不仅“形似”而且“神似”。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个只有两页纸的婚姻条例总共包括六章34条,将婚姻立法界定为:总则、结婚、离婚、夫妻之权利和义务、罚则、附则。而现行婚姻法也是采取六章制,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两者在立法体例上高度相似,可见《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在当时已经较为严谨规范,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提供了基本的立法体例。

    《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总共包括34条,虽然不及现行婚姻法内容丰富,但在当时来说算是内容较为完善了。而且现行婚姻法中人们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在这部婚姻条例里也早都提到了。

    【反对家暴】

    在这部婚姻条例中离婚条件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虐待他方不堪同居者”,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家暴”,这个曝光日益增多的婚姻问题早在当年的条例里就有所提及。

    当年边区政府就很重视这个问题,把它作为离婚条件之一写在条例中,为受暴力侵害的人们摆脱不幸婚姻提供法律武器。

    【保护女性】

    现行婚姻法中的部分内容体现出对女性的保护,而当年晋察冀边区的婚姻条例也在某些方面保护女性权利,“凡女方在怀孕及生育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具有离婚条件者,亦须于产后半年后方得提出。”“女方未再婚前,无力维持生活且缺乏劳动力者,男方需给女方以抚养子女之生活费,至女方再婚时为止。”

    当年的婚姻条例限定离婚条件,在离婚问题上偏于保护女性,而在抚养子女方面上也侧重保护女性。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女性权益是相当有利的。

    【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问题可以说是现在最热的婚姻问题了,也是容易引起夫妻争执的问题,而晋察冀边区的婚姻条例对这个问题早有规定:对于特有财产,条例规定“结婚前夫妻双方之各自财产及结婚后夫妻一方以各自劳动所获得之报酬,均为各自特有财产。”“特有财产离婚后得各自取回,但以某种契约或双方自愿合为共同财产或变更其财产所有权者不在此例。”“夫妻一方对他方之特有财产处理时,须先征得他方之同意。”对于共同财产,条例规定“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获得之财产时,须互得同意。”

    可见,这部婚姻条例赋予了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规定双方均享有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在互相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均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

    【军人婚姻】

    现行婚姻法对于军人婚姻的保护力度要大于普通人,而在当年的战争年代,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对于军人婚姻的保护就已经开始了。婚姻条例对和军人离婚的条件要求相对严格,“抗日军人生死不明四年以上者,他方得请求离婚。”“因抗日而残废者,如一方请求离婚,须征得他方之同意。”而对于挑拨和军人离婚的处罚也较为严重,“挑拨抗属离婚者处以一年以下之徒刑。”

    可见,为支援抗战并保障抗战的胜利,抗日边区通过婚姻立法保障抗日军民的婚姻稳定,这也是维护民族大义的重要体现。

    虽然《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只是一部地方性的婚姻法规,但在当时却承载着破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支持抗战的责任,具有非凡历史意义,为新中国的婚姻立法提供了立法经验与制度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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