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布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2016-03-02 16:31:01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任编辑:孙青
11月6日,省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知》明确,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

    2015年11月6日,省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知》明确,设区市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设区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10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800元;县镇(含农村)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限价600元。

    为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促进公办普通高中健康发展,我省制定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按照标准,体育、艺术等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附设的体育、艺术班的学费标准,可在相应档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各地具体学费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府在省定最高限价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财政对高中教育投入及学校办学成本情况确定。现行学费标准偏低调整幅度较大的市县可分步调整。在校的择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

    通知要求,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因学生转学、退学等原因需退还学生交纳的有关费用的,凡是符合退费相关规定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退还或少退还应退的费用。各地要严格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按规定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有关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通知还进一步落实了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政策。要求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同时,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帮扶力度,逐步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标准,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记者 焦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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