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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来源:  2015-12-29 17:06:02  责任编辑:付锐

    政策名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网络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

    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也不予贴息。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历史记录。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对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项目,可给予二次贷款。

    补贴期限: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按当地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资金渠道:符合规定范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冀人社发[2012]27号、财金[2013]84号、冀财社[2013]127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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