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
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