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栉风沐雨,60年春华秋实。新疆实现了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和深刻变革,已进入历史上的最好时期。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指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焕发出的巨大优越性的生动体现。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的一个多民族聚居地区,如何充分实现各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发展进步?如何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和谐,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繁荣富强?60年前,党中央高瞻远瞩,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新疆各族人民真正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60年来,特别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自治区党委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提供了成功样本。
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从1954年起,新疆相继建立了5个民族自治州、6个民族自治县和43个民族乡,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充分保障了新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自治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各项政策,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加强民族工作、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各方面政策措施,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权利,真正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区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自治区坚持把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制订了《自治区中长期少数民族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形成了有利于优秀少数民族干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机制;同时,选派大批各族青年骨干人才到中央国家机关及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援疆省市挂职或培训学习。目前,新疆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50.3%,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占全区人才总数的56%,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在维护新疆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