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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起来

来源:河南日报 2015-04-24 10:31:02 责任编辑:孙婷

    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都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目标,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基本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包含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要求,充分展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政治层面的具体取向和内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要求,充分展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在社会层面的具体取向和内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要求,充分展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在公民层面的具体取向和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法治”理念与“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

    正确认识和确立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价值目标,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四个全面”的根本价值支撑,是治理体系比较与竞争中的软实力和最深层精神动力,有助于我们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

    第一,用法治信仰引领中国精神追求。孙中山说:“中国事向来之不振者,非坐于不能行也,实坐于不能知也。”“不知”不见得是真的不知道,只是没有内化为自觉而已。中国在法治建设中的最大困难正是这种“不知”。因此,要多途径、全方位地进行法治价值观建设,将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使人民从最初的感性式消极守法逐步转变为理性式守法,最终变成超越式自觉守法,让法治成为人民的核心价值追求。

    第二,用法治思维规范政府执政方式。法律既是工具又是思维。法治思维具有特定的内涵,主要包含规则思维,权利保护思维,权力限制思维和程序思维。如果没有法治思维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追求,那么我们就永远也走不出“统治”的思维牢笼,永远会满足于停留在“管理”的层面,甚至连管理也会出现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第三,用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是凝聚全民共识形成的一套缜密程序,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在当前高速前行的转型社会中,对社会秩序和价值理念起着稳定作用。构建符合法治价值要求的社会秩序,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能够消弭个人自以为是而带来的社会混沌无序,避免因观念的歧见造成行动的冲突,有助于促进文明风尚的养成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中国的国家治理价值目标的实质就是要把握好公平性与效率的平衡,只有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法治”追求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实现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结合,“法治中国”建设才能有效落到实处。

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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