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胜诉编剧圈欢腾 律师:会成标杆性判决

来源:新闻晨报  2014-12-26 10:30:12  责任编辑:张昭

  琼瑶资料图

  □晨报记者 朱美虹

  《宫锁连城》 是否抄袭 《梅花烙》?历时8个月,广受瞩目的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及四家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昨天等来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判决结果裁定于正侵权,除要求其停止《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外,还要求于正公开致歉,高达500万元的赔偿额更是在同类案件中罕见。

  琼瑶激动于正不服

  今年4月,76岁的琼瑶拍案而起,发公开信控诉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自己的《梅花烙》,并于5月将于正及湖南经视、东阳欢娱、万达影视、东阳星瑞四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000万元。从目前的判决结果来看,琼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这些诉求均获得了法院认可,只是赔偿2000万元的诉求最后判为500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琼瑶昨天通过官方微博“花非花雾非雾”表态时激动万分,“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诚如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老师所说,‘琼瑶诉于正一案,比他们创作一部剧本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力’,这句话让我这次的官司得到了最正确的评价,140位联署的编剧们,我们会走进一个更有尊严更有保障的社会”。

  于正工作室昨天在判决公布半小时后迅速发声明表示会上诉。

  抄袭关乎行业底线

  琼瑶认为,于正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在庭审中,于正代理人分三点驳斥,分别是“对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原告所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混乱”、“原告对被告的侵权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称《梅花烙》剧本没有发表,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而且琼瑶要指控侵权的“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桥段是否侵权,这是该类案件的难点所在。昨天宣判后,编剧圈内一派欢腾,曾受琼瑶邀请担任专家辅助人的编剧汪海林接受采访时表示,“抄袭”在编剧圈是个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受害人出来诉讼,很多就不了了之。看了《梅花烙》和《宫锁连城》,包括故事简介和剧集内容,一个职业编剧很容易得出结论,这两部剧高度相似,尤其主角主线部分”。他指出,在影视剧本创作中,合理借鉴是业界常态,一般来说有借鉴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剧情、桥段等,这些部分单独的、个别的近似性是业界所能接受的,剧情类似但主人公设置不同,也可以,“业界不能接受的是从故事核心到人物关系、剧情、桥段,同时具有高度近似性,这就有抄袭嫌疑。好比你偷了我的牛奶倒进你咖啡里,不能因为你杯子里是咖啡味就说没偷我牛奶”。

  在判决书裁判说理中,法院说明了支持琼瑶的原因,“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现。在本案中,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17个桥段及21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上述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创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于其独创成果产生的作品”。

  赔偿金额综合考虑

  著作权侵权案中的赔偿额一般根据侵权方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来计算,但由于缺乏固定标准,数额多少不一,比如24日宣判的白先勇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是25万元,10月起点中文网因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永生》被侵权获赔300万元,《泰囧》片方光线因版权纠纷案一审被判罚500万元等。在针对个人的抄袭纠纷案中,500万元这样的高额赔偿相当罕见,2006年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侵权才被判赔偿原告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

  那么,为什么是500万元而非琼瑶主张的2000万元?昨天,北京三中院发布的判决书裁判说理中对此有专门说明:“本院推定原告陈喆(即琼瑶)在庭审中主张的被告余征(即于正)编剧酬金标准及发行价格具有可参考性。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情况、侵权作品的传播时间与传播范围、被告各方应有的获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数额”。

  [律师说法]

  会成为标杆性判决

  晨报记者朱美虹报道 专注影视行业的上海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晶晶看到法院的判决和说理后,表示“蛮信服的”,“著作权的侵权主要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事类型和题材不是琼瑶垄断的,但法院认为《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在具体表达方面有实质性相似,当然,这个认定有很多是法官本人的主观因素,因为这是体验性认定。这个案件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关注,是因为每个人都对此事有自己的体验,其中认为两者相似的比较多。认定标准和主观体验相关,因此判决说理的功力要求更高,毕竟法律对此没有条条框框的成文法规定”。

  至于500万元的赔偿额,她认为会对行业产生极大影响,甚至成为标杆性判决,“对比白先勇和上影等公司的改编侵权纠纷案赔25万元来看,侵权成本太低,等于是鼓励侵权,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看,高判罚有助于调整市场秩序和巩固文化产品的价值”。

  目前,于正方不服一审判决还将上诉,高院终审是否会维持原判?朱晶晶表示,“《宫锁连城》和《梅花烙》两剧相似性的部分是否会被认定是琼瑶独创,这方面还要看一审和二审法官观点是否相同。个人觉得改判可能性不大,因为只要没有提交新的抗辩理由和证据,程序上和阐述上是不会有特别问题的,否则改判的话还得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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