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币需要各方有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05-30 20:13:31  责任编辑:孙明霞

    近日,有报道称:北京出现C1F9高仿百元假币,验钞三遍后方才辨出真假。此报道一出,民众在为日新月异的制假技术所惊愕的同时,更为假币泛滥可能带来的秩序失范感到担忧。

    从法律上来看,我国并不缺少针对制售或者使用假币的法律规范。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条文规范或过于原则,或失以惩戒,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假币横行。例如,我国《刑法》第171条仅仅规定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等几类涉假币行为。该法第172条虽然对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进行兜底,但却并未涉及到对制贩假币组织者和协助、纵容、包庇犯罪等行为的认定与规制。再加上对流通领域假币犯罪的量刑标准也相对偏低,对于涉假币类犯罪的惩戒性明显不足,难以实现法律的惩戒威慑作用。

    在收缴假币的程序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规定:只有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有权收缴假币。这种收缴主体的单一的法定化排斥了一些现金收支频繁的商场、个体组织等单位进行假币收缴的可能性。加之民众对于这些小额假币流通所产生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等原因,使现实生活中发现假币时以“退假换真”或“取消交易”进行替代的现象多有发生,客观上纵容了假币的流通。实践中,不少商家在收到假币后,或自认倒霉或绞尽脑汁进行假币消费等方式浑水摸鱼,用以补偿自身的损失,造成了假币的反复流通。

    笔者认为,杜绝假币,需要各方有为。

    首先要构建完善、系统、权威的惩治假币法律体系。在立法上,要对《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界定不清晰、与金融机构实际工作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具体规范,使得在假币执法处罚时于法有据;加大对假币明知故“用”行为的惩戒力度,杜绝假币的多次流通;通过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有关反假币立法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我国反假币立法的实效性和操作性,构建完善、系统、权威的惩治假币法律体系。

    其次,应健全打击假币的信息共享机制。执法机关应在现金流量比较大的企业、超市、农贸市场等地开设假币流通监控点,并对该地区收银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一旦发现有假钞使用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构建打击假钞信息共享机制,杜绝假币的再次流通。

    再者,要提升民众打击假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在宋朝时就有对于造假者处以极刑、对于举报者予以奖励的制度规定。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在宣传人民币查验和辨别知识的同时,应给与主动上缴假币的受害者以一定数目的补偿以及对于举报假钞信息的市民予以一定的奖励,通过经济杠杆提升民众上缴假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要增强政策的灵活性,减少民众恐慌。当出现大量仿真假币进入市场的情况下,要及时进行政策应对以驱逐假币。例如,在C1F9高仿百元假币涌入市场造成市场恐慌之时,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回收兑换受牵连具有相关编号的真币,从而稳定民众情绪通过政策收真去伪,让假币无法流通、无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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