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须知

来源:阜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4-04-26 15:43:40  责任编辑:周绍谦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翌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重要防火时期:农历十月一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

    二、防火区域:工程造林区、退耕还林区、飞播造林区、封山育林区、旅游风景区、国有林场以及荒山、荒滩等区域。

    三、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森林防火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旦发生火灾,全体公民要积极参与扑救,同时应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县林业局报告,对放火者要及时举报。对在扑救火灾中表现突出的,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见火不救、知情不报者,予以处罚,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和扑救,要负责扑火人员工资和全部费用。

    四、生产用火审批办法: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生产用火。因特殊需要,进行生产用火的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政府受权的单位批准。用火时要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野外用火的规定,并要选择安全地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备好扑火工具,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严防失火。

    五、森林防火重要时期用火规定: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在林区实行“十不准”:不准烧荒、烧秸秆、烧枝丫、烧牧场、烧粪肥;不准烧山打猎;不准没有安设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在林区作业;不准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蜡;不准室(野)外吸烟;不准从事生产爆破;教育学生不准室外点火、玩火和燃放引火物;不准野外烧火取暖和野炊;不准夜间使用火把照明;四级以上大风不准烧火做饭。

    六、森林防火处罚规定:在森林防火期擅自用火,戒严期随意弄火者,一经发现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防火的规定》予以处罚。1、森林防火期内擅自进入林区、野外吸烟、随意用火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2、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3、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4.引起山火不报告,不扑救的肇事逃跑者从重处罚。5.过失引起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的和故意纵火者(不论面积大少)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扑火常识:接到火情报告后,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要划分小组,明确任务,分片包干、重点攻打火头,守好火尾,边打边清理余火,力争速战速决。

    1、地表火。是沿着地表燃烧枯枝落叶、杂草和灌木以及采伐剩余物。 一般火势较弱、可直接包围扑打,可把人员布置开,先把周围余火打灭,使火势减弱后再直接扑灭。

    2、树冠火。燃烧猛,火势强,一般不能直接扑打,主要在起火区前一定距离开辟宽30m的防火隔离带,在树冠火转为地表火或早晚火势减弱时,可用人力直接扑灭,扑灭地面火和树冠部的残火,边打边清理,直到彻底熄灭余火为止。

    3、地下火。是燃烧地下腐殖质或泥碳层的火,我县不多见,扑救方法主要是沿火场周围清理杂草、落叶,挖一条宽60厘米,深见生土层的隔离沟,将火阻断熄灭。

    4、彻底清理好火场。山火扑灭后,在火场内还残留着一些余火,特别是那些朽木、干树疙瘩,要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隔5-10米一个人),发现余火立即用土埋或用水浇灭,要达到“三无”,即无火、无烟、无气(指烟气),对山林失火清理要留足人员看守24-48小时,方可撤离。

    八、森林扑火注意事项:

    1、扑火人员要服从命令,听指挥,不能乱打硬拼,要沿着火侧面顺风扑火,特别是扑救凶猛的山火、沟塘火、树冠火和上山火时,决不能迎着火头硬打,以免造成要身伤亡。

    2、扑火人员临时休息时,要选择水旁、耕地和已经烧过的安全地带,不要选沟塘、山腰、风口等处,以防遭受火的突然袭击。

    3、在集中力量扑打火头时,要同时布置一定力量防守火尾和扑打从火场向周围蔓延的小股火,严防火尾变成火头,形成新的火灾。

    4、扑救火灾时要时刻注意四周环境,防止树上被烧断的树枝和被上方倒木滚下来砸伤。

    5、不要动员老弱病残、孕妇和儿童扑火。

    阜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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