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是河北最早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城市之一,在交警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七成左右的事故是涉案2000元以下的轻微剐蹭小事故。尽快处理交通纠纷,高效利用道路资源意义重大
□河北新闻网记者 张娜
交通纠纷更考验驾驶人修养
4月15日上午,邢台市开发区东汪路口附近,一辆山西牌照的半挂大货车与一辆当地牌照的丰田车同向行驶过程中发生轻微剐蹭,邢台市交警四大队民警郝志国赶到现场后见事故比较轻微,建议两车走快速处理程序,但丰田车主坚持要5000元修车,大货车司机认为赔500元就足够了。经过反复沟通,最终这起事故以大货车司机赔偿1000元了事。
“本来挺小的事,可他们在现场争吵了近一个小时,造成路面压车严重。”郝志国告诉记者,在日常出警过程中,类似情况并不鲜见,有些车主只为了争一时之气或者蝇头小利,造成事故车辆迟迟不能撤离事发现场,这既不利于交通资源的高效利用,也对车主自身安全造成威胁。
“以前一出事故不喊警察先喊人,不解决纠纷先干仗,导致事发现场围着很多人,现在好多了,都知道有保险。”邢台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管大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现在当事人都会先查看车损,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对责任认定有异议时才想起报警。报警晚交警去的就晚,这样也会导致路面拥堵。”
同样是发生交通纠纷,有些能很快达成和解,驶离现场,有些则在现场争得面红耳赤,甚至闹得不可开交,这跟具体当事人的自我修养、情绪控制能力、对事物的认知程度有很大关系。河北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主治医师安翠霞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责任一方想撇清责任,无责任的一方则“有理更要声高”,在沟通中因为语气语调、内容表达的不恰当,容易导致生理性激情,加重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时间成本。
心平气和才有利于快速处理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事故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认为自己有理,常会纠缠不休。对此,郝志国提醒广大驾驶员,车辆最好安装有行车记录仪留存资料,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