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应该相互独立
对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户籍制度应该和它的基本公共服务脱离,两者应该相互独立。一个现代国家要承担很多职能,但最基本的职能是要给其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这是底线。
如果你到美国,问美国的市长:“中国讲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您怎么理解?”他会觉得:“对,经济建设很重要,但这是一个手段,经济建设是要获得财政税收方面的很好条件,满足辖区居民、市民的公共服务的需要。”在美国,5-18岁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教育肯定是享有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障也是有的。
还要特别注意到的是,现代发达国家以立法形式确保了这个国家的公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是可被确认的权利,而非可被许可的权利。1935年美国通过《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美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其它很多发达国家则在六七十年代基本建立。因此,我国7月份发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虽然在时间上姗姗来迟,但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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