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创新,支持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发展等,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不低于50万元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税收政策支持
市、县级新建文化产业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文化单位和个人文化产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国家规定,认定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购进的符合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土地政策支持
文化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重要文化项目,特别是在衡水湖周边建设的衡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要及时提供足额土地供应;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批准用地;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单位资产不再进行处置;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