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究竟是“目的”还是“手段”?
河北新闻网
2011-03-14 21:37
来源:国际在线
责任编辑:成志霞
【字号

本站搜索

    年年3·15,今又3·15。从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发表《保护消费者利益特别咨文》距今,半个多世纪白驹过隙。消费权益保护既像一把尺子,丈量着经济秩序的内生逻辑;更像一只筹码,改变着生存与消费之间的深刻博弈。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消费与民生”,消费与民生的关系,一个简单的逻辑即可论证:任何人可以不是生产者,但决不能不是消费者。

    对民生这个时代热词的理解有很多版本,而消费之于民生关系,也许就在这简单的两字之间:一是“生”,关乎老百姓的生命、生存、生活、生计,比如食品安全问题,2010年过得并不淡定,三聚氰胺不时“返场”、一滴香也“起死回生”,连王岐山副总理也直言,“越白的面还越不踏实,亮晶晶的大米也不踏实”……在“吃死人”是个活生生事实的时候,消费者权益的底线就是“生死”的“生”;二是“民”,关系到民心、民情,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来自新华社的一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2010年,汽车投诉增长51.1%,互联网投诉上升68.7%,航空运输服务投诉上升89.3%……中国消费投诉飙升速度可能创下世界纪录,忽悠频现、维权多舛,“民”就是被暴利蚕食的一块肥肉而已。

    论说起这些问题来,几乎无甚新意:权力部门告诉我们不仅要依法维权、还要理性维权,仿佛维权是日常小菜,是个信手拈来的事情;消协最多也只是在节日前后放几炮,轰完“霸王条款”轰“行业潜规则”,奈何商家看穿了群众组织的本质,高兴的回应几句,更多的爱理不理;“砖家”忙着给大家年复一年普及常识,比如上当受骗了先找谁、消费赔偿是几倍,但这些理论上的维权图景,谁当真,谁最终脸肿鼻青。

    这当然不是说“侵权有理、维权有罪”。客观地说,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深入人心,但维权无门、维权成本过高的无奈现实,打压了消费热情,也折射出消费环境的差强人意——或者说,从另一个侧面鼓舞了制假售假的“底气”。那么,为什么消费环境的治理年年声势浩大、又年年收效甚微?

    回答好这个问题,技术层面的反思固然不一而足,最根本的,还是要将消费从“手段”还原为“目的”。一方面,这些年,我们一直将消费权益保护当做一种形象工程,过于形式化、仪式化,结果是问题不到3·15不肯曝光、事情不到3·15不明真相,注意力都在“N大消费热点事件”上,一心迎考、平时懒得做功课,3·15扎堆越是火爆、暴露的维权难尴尬越是凸显;另一方面,过于强化消费对于经济社会的宏观意义,比如拉动内需、推升转型,结果消费成为一种赤裸裸的手段,为完成消费过程而消费,消费者反而很难享受到消费的乐趣,比如家电下乡等好政策,最终却演变成“售劣”、骗补贴等乱象。

    过好3·15,须将消费从“手段”还原为“目的”,兑现消费的价值旨归,让消费真正成为劳动价值的实现与分享,让消费不再受累于形形色色的工具意义。(邓海建)

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 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频道精选
精彩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