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将整治霸王条款 侵害消费者利益最高罚3万
河北新闻网
2011-03-12 14:22
来源:南国都市报
责任编辑:李莎
【字号

本站搜索

    记者了解到,2010年11月份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要求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商家的5类责任,分别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为此,海口市工商局承诺,将把遏制、监督霸王条款作为2011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解决商家垄断的最终“解释权”问题,将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在全市开展对“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一不合理条款,进一步净化我市的消费环境。

    “从工商总局颁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当天起,我们已向各区局和工商所下发了通知,如再发现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将按规定进行处罚,最高可罚3万元。”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陈清斌说,各商家的“最终解释权”这一霸王条款也将成为2011年重点整治的对象。

    案件1 打车交“夜路费”已成“潜规则”

    家住海口金盘的罗女士遭遇了一件“怪事”。2010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她准备打出租车去火车站接父母。可她在路边拦下几辆出租车,司机一听要前往火车站,直言不讳地告诉罗女士:“我们不打表,过去要70元。”有表不打表,这让罗女士一头雾水。“为什么不打表?打表最多50多元。”罗女士反问,这时,该出租车司机表示,即便打表收费,到了目的地也要按价格收取20%的“夜路费”,价格也在70元左右。

    “晚上都这样,这已成为了不公开的秘密。”该出租车司机显得理直气壮,见罗女士仍在犹豫,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去。

    为了证实该出租车司机的话属实,罗女士硬是当晚在夜里苦站了1个小时,拦下8辆出租车,结果都遭遇了同样的经历。眼看父母乘坐的火车就要进站了,无奈之下,罗女士最终以60元的费用坐上了一辆出租车。

    “怎么出租车计价器一去火车站就形同虚设了。”罗女士认为,出租车的霸王条款让她觉得很不合理。

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频道精选
精彩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