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立法是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关键措施。现在,很多国家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已从公共交通工具、电影院、展览馆、购物中心、银行、学校、医院等,逐步扩展到办公场所、大众餐饮娱乐场所等。
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多半出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或细则中,而且内容模糊,执法主体不明,可操作性不强。比如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总则中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2006年10月,卫生部成立了履行《公约》领导小组,并设立履行《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正着手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定后的《条例》将强化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8年和2009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提出28件建议、议案或提案,要求制定国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法律,保护人民健康。2009年8月搜狐网设立的”部分禁烟还是全部禁烟的立法讨论中,84%的网民要求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从一个侧面说明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立法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