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石家庄出租车新规(图)
河北新闻网
2010-12-31 02:58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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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乘收费有争议可申请调解 

    ■条例规定:乘客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租车收费有争议的,可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调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制度。

    ■解读变化:将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对收费争议的规定写入条例,这也是新增的一大亮点。这项内容主要是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对收费发生争议后,相关当事人权利不明确、相关部门处理法律依据不健全的情况制定的。 

    今后,如果提出申请,运管部门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双方对打车费的争议进行调解。

    四种违规情况将加大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或租赁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黑车”、超范围经营、不正确使用计价器及无正当理由拒载等四种乘客经常遇到的出租车违规经营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

    其中,对“黑车”的处罚力度由五千元至两万元,上升为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超范围经营由一千元上升为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不正确使用计价器行为由五百元至两千元,上升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无正当理由拒载由一千元上升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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