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新闻网
2010-12-20 21:38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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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过刑罚人员不得从事人工增雨

    河北新闻网12月20日讯(河北日报记者牛海英)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省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年龄须在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未受过刑事处罚。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规定》明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基础设施、设备,有符合规定人数并取得相关作业资格的人员,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方可作业。作业时应遵守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并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了确保作业安全,避免作业器械外流引发危险,《规定》要求,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须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作业时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作业单位应当对需要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销毁。作业单位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作业;作业结束后,应按规定报告作业情况,并建立作业档案,如实记录作业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及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作业效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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