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荣:“改写”一部法规的农妇
河北新闻网
2010-11-14 16: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兰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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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荣
 

■人物档案

王淑荣,女,66岁,香河县五百户镇香城屯村村委会主任。从1975年开始,王淑荣开始自学法律知识。2002年,在村里审批养殖专业用地时,王淑荣发现《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她先后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并修改地方法规。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被依法修正。

■普通农妇“较真”地方条例

虽然寒风凛冽,66岁的王淑荣还是要经常外出,因为村里还缺一台变压器,200多亩地的灌溉还有点问题。作为村委会主任,她说责无旁贷,尽管自己已不再年轻。

12月2日上午,我们来到香河县五百户镇香城屯村王淑荣家中时,正好有两名村民来找她。“有个大事小情,大家都爱找我说道说道。”王淑荣说,连附近十里八村的乡亲,遇到解不开的疙瘩,也愿意让我来给评评理,“大家说我是个‘法律老太太’”。正是这位受到乡亲们尊重的“法律老太太”的一封信,最终改变了一部地方法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并让众多养殖专业户从中受益。

2002年7月,在调整土地承包现状、审批养殖专业用地时,香城屯村村委会主任王淑荣发现,现行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间“存在矛盾”。当年8月10日,她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提出了对《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进行审查的建议,并建议把第二十条作为审查的重点。

2003年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对王淑荣的建议回信答复。可认真看过答复之后,王淑荣觉得没有解开她心中的疑惑。2003年5月1日,她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修正其中有关条款。

王淑荣的来信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经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共同研究后,认为《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实与《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一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报批的情况,仅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两种,不包括养殖业;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没有法律依据,其与《行政许可法》亦相抵触,应在清理范围之内。

■一封信“改写”一部地方法规

一切从此进入法制的轨道内并按程序开始运行———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王淑荣提出的意见正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删去,并就此提出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接到此项议案后,很快专门召开省市两级座谈会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的结果同样是认为条例第二十五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应在清理范围之内。

2005年5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石家庄召开。在次日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等4项法规草案被提请常委会初审。5月27日,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案删去了原条例第二十五条,并正式生效。

一夜之间,王淑荣成了“名人”。全国各地的媒体记者纷纷来到香城屯这个小村庄,采访这位“改写”了一部地方法规的普通农村老太。有时,王淑荣一天要接待两三拨记者,66岁的她有些吃不消了。

老人的儿子甚至告诉县委宣传部的同志,尽量不要再让记者来采访了。然而,更多的人则来信、来电向这位“一夜成名”的农村老太求助。广西一位承包土地种植林木遇到麻烦的下岗工人,来信向王淑荣求助;衡水一位农民企业家寄来自己辑印成册的《立法新理念》,请王淑荣指点;有的人甚至寄来上访材料,希望王淑荣帮自己“申冤”……“光每月的长途电话费,就比过去多了一百多块钱。”老人告诉我们,对这些来信、来电,有的她写信回复,告诉自己的看法;有的通过电话联系,互相交流各自的见解;还有很多,她只能安慰对方,因为求助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她也无能为力。

■爱给法律“挑错”的农村老太

两个月以前,在22岁的大孙子的帮助下,66岁的王淑荣学会了上网。除了读书、看报纸,王淑荣现在的生活每天还多了一项新内容,就是上网浏览法制新闻、查找法律资料。“这网络可真是好东西,上面的法律信息特别多,比过去找书查资料方便多了。”王淑荣告诉我们,她自学法律30年,发现不少法律法规存在着不完善之处,特别是有的法律虽然制定得很完备,但有关部门或者专家在解释中出了问题,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也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她说,她还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写信认真反映这些情况,“直到这些法律没有一丝一毫的偏颇,更符合我们的国情、民情”。

王淑荣并不介意“农妇”这个称谓,但她更喜欢被称为“公民”,“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的人都叫公民,只要一出生就是小公民。”对很多媒体报道中用的“上书”一词,她也提出自己的质疑,并纠正为“对……审查的建议”。她说:“这是‘立法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王淑荣说,她是后来从报纸上知道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得到修正的。她说,以后像她这样懂法律,甚至给法律法规“挑错”的普通农民会越来越多,因为很多法律只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才会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王淑荣看来,普通农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地方法规不当之处的事情今后还一定会发生,她“只不过是一个起头的人而已”。

[人物心语]

“为乡亲们办事,是因为我相信法律的力量。法律撑直了我的腰。”

“见多大的官,我都不胆小。再大的官,也大不过法律。”

“国家制定法律干什么?就是维护咱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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